2012-01-23 15:13:43苦行者

過失致死-一家5口一氧化碳中毒亡房東判刑

在周五時接到親友的電話,詢問關於『過失致死罪』的刑責,關於因『過失』而被論罪科刑者,於今日社會生活裡,不勝枚舉,當一般民眾『不法意識』薄弱的情況之下,常莫名的吃上官司,以本案之事由又是一例,敝者就案例事實及法官的判決簡析供有緣者參考。

案例事實:

 

新竹市婦人甲租屋給AB夫婦,詎甲明知瓦斯熱水器安裝在室內,極易因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致待在房屋內之人因在不自覺中吸入過量之一氧化碳,又因一氧化碳與人體內之血紅素相結合,血液無法正常攜帶氧氣,而引發一氧化碳中毒之情形,而甲身為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出租人,本負有提供合於安全使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義務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之注意義務,其自應改裝電力或其他方式燃燒之熱水器,或在瓦斯熱水器上加裝導風管、排氣管,將瓦斯熱水器所產生之廢氣經由導風管、排氣管直接排出屋外,或加強室內通風設備等防護措施,以避免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之情形,且改裝電力或其他方式燃燒之熱水器,或在瓦斯熱水器上加裝導風管、排氣管,或加強室內通風設備等防護措施均屬輕易之舉,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之情事,然竟疏未注意及此,即提供此一未合於安全使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房屋供AB夫婦等人居住,嗣於98年1 月24日至同年2 月3 日間之某時,A婦在上開房屋之浴室洗澡而使用瓦斯熱水器時,亦疏未注意保持良好通風狀況,致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造成在浴室之A、B及其3名子女均因不自覺中吸入充斥室內過量之一氧化碳而中毒窒息死亡。

簡析

就該案承審法官認為消防法6年前就修訂熱水器應裝在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但許多民眾不清楚。被告雖另以消防法第15條之1 係於94年2 月2 日始修正使用燃氣之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或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之規定云云置辯,然按,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不僅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尚包括契約上、習慣上、條理上或日常生活上應尊重他人法益,並注意不侵犯他人法益之一切注意義務。故判斷注意義務之有無,及其注意程度,應就具體情形,依據法律、契約、習慣、條理及其他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決定之。

再者,本件被告甲可歸責者係其身為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出租人,及因其提供上開未合於安全使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房屋予被害人,並未改裝電力或其他方式燃燒之熱水器,或在瓦斯熱水器上加裝導風管、排氣管,或加強室內通風設備等防護措施,以避免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之行為,是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仍有避免之可能性,本院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至本件被害人A在上開房屋之浴室洗澡而使用瓦斯熱水器時,疏未注意保持良好通風狀況,致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造成B夫及三名子女因不自覺中吸入充斥室內過量之一氧化碳而中毒窒息死亡,其就此一死亡結果之發生,亦同有過失,惟此尚難解免被告過失致死之刑責。

請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