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9 17:22:12苦行者

法律行為是什麼?-以買一本書為例

生活中的大小事,到處充滿著法律行為。法律的影子總在你我周遭永續的存在。

去7-11買一杯咖啡,一份報紙,看似極為平易之事,不過在法律人的眼裡,卻大大有著不同的解讀。

透徹其中之關係,非法律人愛找麻煩,愛顯現法學素養,透徹背後的精神,乃一種權利的認知與保障。

試舉一例說明:

賴小輝去政大書城買了一本月旦法學雜誌,拿著雜誌,繳完了,店員刷條碼包裝後,賴小輝給了錢,店員交付該雜誌,高興的回家。這整個過程中,可能不到2分鐘,不過這當中發生了多少法律行為關係呢?

(一)首先,先釐清的是,這過程中,到底哪些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許多人都知道買書成立的是『買賣契約』(民345),是『債權行為』,此時雙方互負書本及價金之交付義務。

而雙方合意成立買賣契約後,該雜誌本身是物,書局本於『所有權』者,將雜誌『交付』(民761)於賴小輝即成立『物權行為』及取得該物之『占有』(民348)。更可進一步得知將『物之交付』乃『物權行為成立的特別生效要件』。屆時,賴小輝本於金錢『所有權』者,同時『交付』(民761)於書店,亦完成『物權行為』(民367)。

此際,以法律學理的角度再細緻作說明的是,雖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後,雙方皆有交付物與價金的義務,惟當交付這個『事實行為』下,雙方在過程中亦相互進行了所謂的『物權契約行為的合意』即書本的合意交付和金錢的合易交付,可能會有人搞不清楚為啥把書本和金錢的交付是契約行為呢?

很簡單的,去買書,一定是買『特定』的書,付錢一定是付該書的『特定金額』,難不成買一本300元的書,要付500元給書店嗎?或明明欲買法學雜誌,但卻拿成商業周刊,不可能那麼瞎吧…

(二)再者,個人得知看本人文章之人,多少有法律概念或準備國考之人,以下再進一步說明:何謂『法律行為』?

基本上只有涉『意思表示』者,即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分有『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前述提及的買賣契約關係是債權行為,而『債權行為』本身亦是『負擔行為』。

就是說法律生效後,負擔之法律義務。而『處分行為』乃指使權利、標的物之得、喪、變更之行為。(學理又稱為最狹義的處分行為)又可細分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共有8大類: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準物權行為』最為經典乃債權讓與,無體債權,如著作權等。

前面提到之『意思表示』,通常基本上乃2個意思表示,如契約關係;若1個意思表示,則為『單獨行為』。

以上述之例,則可分為『債權契約行為』、『債權單獨行為』、『物權契約行為』、『物權單獨行為』。

(三)綜上,作個小結

處分行為(最廣義之處分)=事實處分行為+法律處分行為(廣義處分)

法律處分行為=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狹義處分)

狹義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上述之例賴小輝總共有:

『1個負擔行為』=『1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

『2個處分行為』=『2個物權行為』=移轉書本及金錢所有權

『3個法律行為』=『1個負擔行為』+『2個處分行為』

『2個事實行為』=交付書本及金錢

『3個契約行為』=書本債權買賣契約,書本及金錢之物權契約行為

*以上為個人隨性於閒瑕之餘所撰寫,倉促間若有違誤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