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2 10:40:05sun

國民旅遊卡






國民旅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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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為用途十分獨特的信用卡國民旅遊卡,簡稱國旅卡,首創於2003年,為台灣獨特且涉及層面廣泛複雜的信用卡種類、發行制度、政府公務員休假措施、公務員薪給發放及政府補助財政制度。其法源依據為
中華民國行政院頒布制定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國民旅遊卡也開放一般民眾申請。國民旅遊卡本身除了正面標示為國民旅遊卡及Taiwan圖像文字標誌外,與其他信用卡大致相同。不過,國民旅遊卡申請持用者通常為台灣公務人員,使用目的都是為了方便向其服務
機關申請「強制休假」後的旅遊花費補助,這項補助稱為「國民旅遊補助費」。每年持用相關國民旅遊卡及適用該補助制度的人員包含了全台灣政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校長、專任教師兼主任、專任教師兼組長、職員
(公務員)[1],人數約48萬名,而消費金額與政府補助金額約每年新台幣76億元;若包含其他相關花費,國民旅遊卡的更可創造高達一年新台幣100億元以上的周邊效益。
 

 休假

以台灣公務員為主要發行對象的國民旅遊卡,其核發、使用、信用額度計算均與一般信用卡相同。雖某程度上可視為公務卡,但是性質極不相同。國民旅遊卡的發行主要目的為便於公務人員向政府申請強制休
假後的旅遊花費補助,而此間強制休假與補助措施,與1947年頒布且多次修改的《公務人員休假規則》相關。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內文所示,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只要連續服務一段時間後,即可獲得除了周六、周日與國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其中,區分是服務滿1年者為7日,滿3年為14日,滿6年為21日,滿9年為28日,滿14年以上則為30日。此台灣公務員的不扣薪的休假規則,一般認為優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請假規則。

另外,初始訂定的該請假規則也明定,若符合休假資格的公務員因故未將應休假的天數休畢,於次年年初,台灣政府需以「日薪」乘以「未休畢天數」的金額,於原有薪給外再發給予相關公務人員,而該政府補助公
務員的金額則稱為「不休假加班費」。舉例,若台灣某公務員服務年滿廿年,日薪折算為每日1900元新台幣(約美金60元),應休天數為30日/年,但年度因故只休假10日,未休畢假日為20日。依此例,台灣政府需
於次年年初發給該公務員約38000元新台幣(1900日薪*20天數)的不休假加班費。

1996年,為了鼓勵公務人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台灣政府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
為了避免相關公務員反彈與「變相減薪」之嫌,該修正同時,台灣政府並以細則方式規定,強制休假制度實施後,原本14日的不休假加班費照常發給。

 發行

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將14日強制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費改為補助名義發給,並以16000元定額取代原有14日日薪金額,除此,並以日薪600元補助於強制休假外的休假日數。比如,若具有30日休假資格的台灣公務員,若該年度強制休假14日,一般休假10日,未休畢天數為6日,則除了獲得16000元的強制休假補助外,還可獲得6000元新台幣一般休假補助費(一般休假日數*600元定額)與其餘6日日薪的不休假加班費。2001年-2002年,則又將強制休假補助以發票金額實報實銷。

2003年,台灣公務人員的16000元強制休假補助再度改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方式報銷。推行其目的在於鼓勵台灣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費從事於台灣境內的國內旅遊,也促進台灣觀光事業與經濟景氣復甦。而
該變革的主要原理,是將本有的16000元補助,結合信用卡的額度與消費方式來取代。另外,除一般休假的600元補助或強制休假以外,未休畢天數的「不休假加班費」薪給制度則維持不變。

持卡方法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的標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持卡台灣公務人員在應休畢日數(通常為14日)內,須於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
或縣市,「異地隔夜」且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採「實報實銷」方式,始得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16000元為限。並規定,未以上述方式消費或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也就是,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須兼具上述「休假」、「異地」、「隔夜」及「以國民旅遊卡在特約商店消費」等要件規定,消費交易始得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其中,可供公務員購物並申請補助的觀光地區國民旅遊卡商店,以2005年度為例,約有19300家。另外,國民旅遊卡的發卡銀行則包含中國信託與玉山銀行等5家,金額約為76億。而國民旅遊卡較主要的注意事項有:

補助使用範圍: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為限。
繳費:公務人員當月持卡消費帳單款項,帳款納與帳單款項,權利義務與一般信用卡相同。
各機關與發卡銀行核對:由「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負責
補助程序:消費、檢核、疑義處理、休假補助費撥付。

 批評

依據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的構想,國民旅遊卡原先推動的目的,在於透過觀光旅遊產業集體行銷措施,以公務人員為模範,帶動全民「非假日旅遊風潮」;並藉由非假日住宿率之提高,降低假日住宿成本,
有利吸收更多國內遊客,振興國內觀光旅遊產業。民進黨政府認為,將國民旅遊卡的推廣與公務人員休假制度結合,可為國內觀光旅遊業者低迷已久的景氣挹注資源。不過,因為制度設計與執行方式不具前瞻性,且又對國民旅遊卡的使用加上諸多難以理解的限制,[2]對於休假旅遊的公務人員不夠便利,加上觀光局自行增加許多與旅遊不相關的特約店;因此,國民旅遊卡自推出以來,多以購物取代旅遊消費。根據統計,國民旅遊卡刷卡金額中,僅三成五為直接與旅遊業相關的產業。不僅如此,也肇生多件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嫌疑的「合法圖利自己」的歪風。

假消費、真領款

「假消費、真領款」是最常見的國民旅遊卡詐欺手法,是用虛假消費來詐領國民旅遊補
助費。以基隆市愛三路「國泰銀樓」的詐欺手法為例:[3]

1.公務員在國泰銀樓刷國民旅遊卡,但並未購物。若其補助費為16000元,銀樓負責人就刷17600元(其中1600元為銀樓負責人的傭金)。銀樓負責人開出虛假消費單據,交給公務員作為請領國民旅遊補助費之用。
2.公務員手持銀樓負責人開出的虛假消費單據,向其服務機關的會計人員核銷,請領國民旅遊補助費16000元。
3.交通部觀光局承辦人員核對銀行交易紀錄與各單位請領國民旅遊補助費單據,發現交易不實,向法務部調查局各縣市調查站舉報,揭發虛假消費。
注釋

1.^ 專任教師、專任教師兼導師,並未領有國民旅遊卡。
2.^ 例如,為提振中南部與偏遠地區的觀光產業,要求北部為主的公務人員從事「非假日期間」、「異地」且「隔夜」之旅遊消費,並必須在與觀光局簽約的專屬商店內消費。
3.^ 〈2500公務員詐旅遊補助〉,2007年6月12日,蘋果日報 (台灣)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大紀元時報,李逸洋盼國民旅遊卡措施提振觀光和經濟景氣
‧人事行政局,國民旅遊卡問與答
‧國家政策基金會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