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調搜索發生程序瑕疵的情況仍時有所聞。司法院今年研擬修法,讓遭搜索的當事人可透過類似「準抗告」的方式獲得救濟。一旦準抗告獲法官採信,搜得的證物將不能做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調查局、憲兵等司法警察在搜索前,需有法院開立的搜索票,才能進入民眾住家或辦公室搜索;若遇緊急狀況,在沒有搜索票情況下,司法警察仍可逕行搜索,但必須事後陳報法院。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會產生爭議的態樣,通常是警、調以案情緊急為由搜索,但事後補陳法官時,被法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不予通過,此時先前的搜索就會衍生爭議。
依現行的救濟程序,民眾若遇到類似前述情況,只能向法院聲請撤銷搜索,但搜索行動早已結束、人民隱私已受侵害,聲請撤銷已沒太大實質意義。為保障人權,司法院在今年打算推動修法,針對緊急搜索行為,增設類似「準抗告」的新救濟制度。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表示,雖然民眾在搜索後才提準抗告,生米已煮成熟飯,但所謂「準抗告」的意義,在於讓遭受瑕疵搜索的當事人,得以在事後獲得清白,並可讓法院在實質審判時,審酌各種狀況,權衡搜得的證據能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