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22:53:53硯子

何必曰孝--王姓原住民打獵案有感

聞王姓原住民打獵案有感

持散彈槍打山羌,謾言孝親宜思量。狩獵適時自有道,爾昵其情我愛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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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對於這些聲援團體是憤怒的,就我而言,除了挑撥原、漢民族間的情感外,就是雙重標準。

以達悟族角度而言,是否希望漢人尊重他們的傳統文化--女子不可登上獨木舟?以布農族角度而言,獵場是否各自有範圍?以太魯閣族而言,是否有獵具不能讓婦女觸摸的禁忌?以泰雅族而言,是否有小米未成熟的期間,獵人應避免進行任何狩獵活動等禁忌?如果這些禁忌都存在?那王姓獵人有無遵守布農族各項狩獵的禁忌?

根據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原上訴,17)判決書指出:王姓獵人於102年8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攜帶上開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含瞄準鏡)1支及 番刀1把,....持前揭未經主管機關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裝置瞄準鏡之土造長槍,擊發3發子彈,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1隻,...嗣於翌日(25日)凌晨零時許,在同一第3林班地內某處堰塞湖附近 山壁,接續以前揭裝置瞄準鏡之土造長槍,擊發子彈2發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1隻...。而該槍枝據最高法院(104,台上,3280):"經鑑定結果「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 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非屬「原住民自製獵槍」範疇。"

槍怎麼來的?他辯稱--撿來的。也就是說,台灣槍枝已經氾濫到荒山野地也都可以撿到的地步了?

罪疑惟輕,沒有證據證明槍枝是王姓獵人所有,只能判他非法持有,這樣法院也錯了嗎?

在上山打獵之前,王姓獵人可以選擇原住民自製獵槍;在扣下板機之前,王姓獵人可以選擇不射殺保育類動物,但他都做了,更嚴重的是,這些行為他都曾犯下過"被告前於96年間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句"漢民族不懂原住民狩獵文化"、"因為母親要吃山上的東西",就可以遮掩王姓獵人盜獵的事實嗎?我不懂~~不是因為我不是原住民,而是為什麼要拿高齡九十二歲的老母親出來墊背--他母親可以吃下一頭山羌跟山羊?。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03/6076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