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6 12:12:31尼亞人
稱謂用語
稱謂用語 | 適 用 對 象 | 文別 | 備 註 |
鈞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使用。如鈞院、鈞部、鈞府等。 | 上行文 | 鈞字上須空一格表示尊敬對方 |
鈞長、鈞座 | 1、屬員對上級長官使用。 2、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使用。 | 上行文 | 鈞字上須空一格表示尊敬對方 |
大 | 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使用。如大院、大部等。 | 上行文 | 如台北市政府行文給考試院文中提到考試院應稱為「大院」。 |
貴 | 1、無論有無隸屬關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一律用貴。如貴部、貴校、貴局。 2、無隸屬關係之平行機關,或機關與民間團體間稱貴。如貴會、貴社、貴公司。 | 下行文 平行文 | 為表示敬重「貴」字上可空一格。 同 右 |
先生、女士、君 | 機關對人民依性別稱先生或女士,或 | 平行文 | |
台端 | 1、機關或首長對屬員使用 2、機關對人民行文,文中提及受文者(個人),一律稱台端 | 下行文 平行文 | |
本 | 機關或人民行文時,文中一律自稱本。如本院、本部、本市、本人 | 上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通用 | |
該、稱 | 公文中提及第三者之機關、團體時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可稱該。如該部、該省、該公司。對職員則可稱該或其職稱 。 |
上一篇:行文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