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7 09:31:02凌台大

最高法院應力求新時代的定位,重建人民信賴


最高法院院長遴選風波終於塵埃落定,於新院長就任之際,我也期待最高法院能體認下列問題,秉持司法為民的精神,從己身引領司改。

 

第一、司法過去所受的監督不足:司法必須非常清楚的 瞭解,「維持純淨的審判空間」只是手段,人民因司法獨立而信賴司法才是最終目的。對司法監督不足的問題,經由法官法的制訂,以及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的通 過,可淘汰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確實較能避免「司法獨立成為司法的無法問責」。然而,甫成立的法官評鑑與檢察關評鑑委員會,究竟僅為了做做樣子以平息人民 怒火?抑或真的能回應人民對司法問責的訴求?人民十目所視、十指所指,在不久的將來都會水落石出。至於改 變最高法院秘密分案的制度,使作判決的法官見解得受公評,這當然能強化司法受監督的力道,使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故而,當聽到卸任院長砲轟廢除保密分案制 度,且又舉出政治案件來混淆改革的立意,實令人不禁搖頭,因這意思難道是:當初最高法院承審馬總統特別費案的判決法官,一旦身份為大眾得知,他就會改判有罪嗎?一位奉獻司法這麼多年的從業人員,臨去竟講出如此傷害司法的言語,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司法並非為了服務最高法院而存在:日前我向 法官們授課,期間將本人對台灣過往性侵害無罪判決的實證研究結果與在座法官分享,大家都發現許多無罪判決的理由寫法實有不妥。有的判決指責被害人說謊,有 的一面要求被害人勇敢挺身而出、迅速驗傷報案,一面又要求被害人應哀傷恐懼、躲在家裡不可去上班(這兩種不相容的情緒不知如何能並存?)。被害人或告訴人 其實能夠接受因為證據不足而導致行為人無罪,但是卻無法接受法官在判決中的指責,因為這是司法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當大家討論為何法官們要如此撰寫判決理 由時,眾口一聲的回答是:因為如果不依照最高法院所要求的寫法,極盡可能羅列各種原因,最後判決很容易被最高法院撤銷。然則我們不禁要問:司法究竟是為誰 服務?難道是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服務的嗎?判決是為了社會的正義,為了當事人的權益而存在,最不是為了「獲得最高法院的不撤銷」而存在。因此最高法院必須 體認:他們手中的權力定義了什麼叫做「好判決」,而真的好的判決,是為了人民存在的判決,而不是為了維持某些特定見解而存在的判決。

 

第三、未來司改的工作要雙管齊下:除了淘汰劣質的司 法人員,司法也要培育優質專業的適任人才;此外,更要提昇人民的法律知識,推廣法普教育。法學教育與國考方式和現實生活的脫節,是造成「無社會相當性」的 司法從業人員很大的主因。每個人都無法忍受一個沒有任何執業經驗的醫生為我們看診或開刀,但我們長期以來,便一直忍受著沒有任何執業或社會經驗的法官、檢 察官、律師,為我們進行司法服務。法學教育和國家選才若故步自封,耽溺在象牙塔裡以晉身各類學閥而自滿,實在對不起法律學子和社會大眾。

 

司改是個浩大的工程,但誠如馬總統所言,積少成多,可以從各個面向累積不同的成果。最高法院若能體認問題的根源,力求對己身進行新時代的定位,未始不能從改革自身開始,贏回人民對司法的尊敬。


(本文的刪節版今登於聯合報論壇,此為增修後文)

學生 2012-05-22 16:54:48

前陣子在思考對於維持一個場域的公平與正義,究竟要仰賴制度抑或是個人?制度時有缺漏,個人卻又容易受到誘惑。我想司法正是很好的試驗場所。公開審案法官會不會使其接受輿論影響而做出心中不合的判決?而一定情形下遵循前例判決亦不失維持法律可預測性?當然,很多問號底下都要回歸個案去省視才有辦法知道這個標準在當下是否合適正確。訂立一法官法或檢察官法立意良善,但是內容是否會造成正業外的負擔、或者由行政影響司法等等,都是之後學生可能會關心的問題。這是看完老師這篇文章後我的心得。

凌台大 2012-04-22 20:48:48

親愛的思穎,謝謝你的分享,很遺憾司法的環境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我相信未來隨著法官法的實施,對司法的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後,許多目前的問題可以得到改趕。

思穎 2012-04-19 10:14:38

老師您好:
最近對於「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有感,近來因為舍弟車禍無法和解而進入訴訟程序,先不論對於被害人的幫助不夠,光開庭時法官對被告的律師鞠躬說「x大律師你好」,法官是否秉公處理我們不得而知,但這樣的作為實在讓人很難信任司法。
訴訟程序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真的是勞心勞力,面對兩位律師(其中一位還是法官尊敬的律師),而原告連輔佐人都沒有,雖然家人還是能陳述意見,但法官語帶嘲諷的糾正家父在法律程序的觀念,要讓民眾相信司法的公信力實在很困難。
p.s.我是之前修過課的思穎 好久不見!老師看來還是一樣的忙碌但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