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1 23:07:10Tina

各家傳統終身醫療險~幸福人壽~

幸福人壽帳戶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IHC)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豁免保費、無解約金)

*本險各項保險金給付,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三千倍為上限。

保費以保發上查到的並不貴~

三十歲男性  日额:一千元   20  年繳金額:10050


住院醫療保險金---------1000/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依「住院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每次住院最高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31~60------500/         61365-----1000/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除按第七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並按下列方式給付「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住院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六十日止,每日按「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之。

二、住院期間自第六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每日按「住院日額」給付之。


《就是指~住院第三十一日起!包含第三十一日,除了住院醫療保險金會如期給付之外,另外加給付: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2000/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日按「住院日額」之二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每次住院《最高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給付方式除了加護病房理賠金以外,另外同時給付每日住院醫療保險金,如果住院日數超過三十一日也會給付長期住院》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2000/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外,並依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按「住院日額」之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每次住院最高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250/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據實際門診日數,每日按「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出院後二週內


《若是單存住院,出院後七天必須回診以及住院之前七天因為同一個事故門診都以給付,但是如果再這段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則出院後門診日數放寬到十四天內》



急診保險金--------500/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急診保險金」。但每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1000/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至醫院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每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出院療養保險金--------500/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出院後本公司依其「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每次住院最高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住院手術保險金---------3000/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1000/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豁免保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次期以後應繳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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