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3 18:32:42苦行者

教授非公務員?

最高法院針對教授非公務員作出判決及說明理由,實屬適當。但若稱『教授非公務員』實太早下定論,因就個案及是否合於刑法公務員的定義,來作判斷。刑法之公務員之認定,有身分、授權、委託之身分作判斷,今倘若,某教授為私立大學教評會之委員,而收受賄賂,是否該當公務員之身分??
一、倘以刑法第10第2項來作檢驗,因私立大學,非基於國家、地方自治所屬機關,基於公權力行使統治權的機關,惟大法官釋字462號意旨,則認為私立大學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於公權力行使之機關,教評會針對師資之評選亦與維持學術研究與教育之品質上,為公權力之公共事務,故被選為教評會之教授,即為授權公務員之分
二、若某教授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依法委託某教授為評選決策委員,將某特定區域是否該設定商圈,作具體評鑑及決定,倘收受賄賂,是否可該當刑法公務員的身分?
實務認為,必委任者系該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該委任機關之權力者。
若收受賄賂之教授,因而在受委任之範圍內,依其專業判斷,本不該決定某區域該設定商圈進而作出同意決定(商圈設定與否亦為公共事務),就其身分上,乃屬受委託之公務員身分。

所以教授是否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其實實務上見解不一,就個人淺見當就個案而判斷論定,並非教授不是公務員,個人見解,歡迎討論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