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8 05:38:31ㄚ乖

〃法庭見

你要告我誹謗ok! 因為我也請好律師了...


咱們法庭見... 聽說我可以告你誹謗+公然汙辱罪唷!!


兩個+在一起會很慘喔=ˇ=...


外加,妳愛擾我ㄇㄟ~~ 那我已經叫我宜蘭的朋友ˇˇ幫我找妳嚕ˇˇ


找到了= = 自求多福...



放心~她們’勢力’粉小小小小小的~~~


還有我的律師,說,你百分之百告不贏我... 為什麼勒?


因為,妳在你的無名上打我的全名,我的律師已經,全部列印下來當證據...


既然拉子要互相殘殺,那我奉陪...






你要跟多少人說我怎麼樣,我也無所謂...



外加.... 某人搜出妳的... 吸食毒品器具...


這點... 我的律師可以告妳....




恩~就這樣ˇ 掰掰 祝妳好運~~~ 千千萬萬不要被我朋友"找"到..


否則後果~~~~= ="" 自行負責嚕ˇ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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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批。 2009-07-05 19:01:19

嗯~
如果感覺被傷害...
反咬一口是對的!!


高雄是個幸福好城市喔!
要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