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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我看同性婚」的對答後

寫在「我看同性婚」的對答後 
 2016.11.23

一個星期前倉皇寫下了「我看同性婚」一文,很幸運的,之後有些機會和不同思維的人對答,我也「人在情境中」的去思辯「兒童最佳利益」,不論是正法或者反方的立場,到底考量的點在哪?這真的是一個問題的話,有沒有可能解決?我發現某部分的朋友對「同性婚」的質疑並不在「愛」這件事情上,跳脫了法律永遠無法置喙的神聖,這篇文章我嘗試著分享一些關於「第三人」的事情,換言之,進一步討論同性婚制度建立後,自然聯動了「家」的組成,而這,也當然牽扯到「子女」。

很久很久之前,同性戀無法結婚的理由很簡單,婚姻的制度是為了合法的性,而合法的性是為了繁衍後代,同性戀不可能生育,自然無法結婚;很久很久以後,同性戀不該結婚的理由很簡單,婚姻的制度包含了人工生殖與收養的可能,同性戀不應該生孩子,也不應該收養別人的孩子,當然無法結婚?抽絲剝繭地看,同性戀無法生養教育孩子的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他們「不正常」,無法在正常「家」的結構當中,同時提供「父親」和「母親」的角色。

1. 小孩缺乏異性父母,性別認同扭曲?
我國法律對單身收養並無特別規定,僅民法規定收養人須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而根據官方網站針對單身收養的準備議題中提到性別角色有以下建議「在父母角色上,因孩子只有爸爸或媽媽一方,因此您必須考量孩子在親職角色與性別學習上之需要。以單身女性收養為例,可商請孩子的舅舅或外公多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幫助孩子學習男性與父親角色。」
也因此,不論是朋友、親戚、學校老師,在孩子受教育和社會化的過程中,不會只是存在於「單一性別」的世界,出養機構可以提供收養者更多的資源,這包含了未來該教育被收養者的諮詢、收養前的課程等等。假如單身收養被大眾接受,那為何同性收養受到如此多的質疑?愛不能計算,所以我們無法定義給孩子的是雙倍的愛,但至少這會是雙倍的陪伴、金錢來源、照顧資源、更多的歡笑與關懷…。

2. 害怕被同性戀家庭收養的孩子長大變成同性戀?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進入一個概念,「所有的同性戀,都是異性間的性愛生下來的」,研究(備註1)指出,同性戀的比率約為3-4%,而此數據一直非常穩定。根據美國俄勒岡大學社會學教授賴特(Ryan Light)與科羅拉多大學學者亞當斯(Jimi Adams)共同執筆,檢視1977年至2013年與同性戀父母相關的1萬9000份研究報告,賴特說:「這些研究結論出現壓倒性的共識:同性戀與異性戀養育的子女並無差異。」換言之,父母是同性戀的孩子,在心理、行為或是教育成果方面,與父母是異性戀的孩子相比並無差異。

3. 被收養的小孩沒有選擇權?
這可能陷入另一個對收養制度(備註二)的迷思,其實收養一個孩子並非像速食店的外帶車道一樣,隨隨便便填個申請表就能帶回家。所有要被收養的孩子都會經過層層審核,特別是在無血緣關係的收養資格認定上,除了有社工人員更有法院的主導。
收養人必須提出健康檢查報告、收養人財力證明(可為在職證明、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扣繳憑單、保險證明等)、收養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所有收出養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故法院可要求當地之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於訪視後完成報告與建議,供法院作裁決的參考。因此法官不僅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最後,我一定要感謝所長林燕卿教授在性教育的課程中,耐著性子由著我以「反對者角色」追根究柢的一問再問,席間所長以專家身分溫婉和悅的理智回覆,提供了我更寬廣深入的思考模式,當然,我也在碩士班極少數的學弟妹臉上看見了不以為然的表情,那是一種「學姊的腦筋怎麼會轉不過來」的不可置信。

我想說的是,我由衷的希望所有的對於同性戀擔任父母角色的懷疑可以透過科學數據的研究釋疑;所有對兒童福祉的不確定可以經過社福單位與團體詳加把關;當然,在雙方理性對談時,一定都得收拾起「我怎麼跟你說你都不懂的驕傲感」,別落入了協商談判的大忌,換言之,千萬別把問題搞得不再是問題,而是面對問題的方法出了問題。

備註一:Scientific consensus, the law, and same sex parenting outcomes 論文網址:http://www.sciencedirect.com/…/article/pii/S0049089X15001209
備註二: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