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3 09:25:52檸檬子
路霸(48)教育
苦口婆心、用心良苦
引導識法、教育守法
延續判決書第二部分…
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係屬無權占用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車棚為路霸3號所建蓋、使用,
而路霸3號長子就系爭車棚占用C部分土地
復未提出合法占用證明
其等應係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事實,
勘可認定。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一切權利義務
為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所明定 。
系爭車棚原始起造人路霸3號
於路霸3號死亡後,屬遺產一部分,
由路霸3號長子等人繼承
而公同共有系爭車棚之事實處分權,
既均未拋棄繼承權,
亦未已對系爭車棚分割,
自當承受路霸3號負有拆除車棚
還返C部分土地之義務。….
是以,上訴人依民法第821條、
第767條第1項規定
請求路霸3號長子等人拆除系爭車棚,
並將C部分土地返還予所有全體人為有理。
引用民法第1147、1148條解說: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一切權利義務
既均未拋棄繼承權,
亦未已對系爭車棚分割,
理該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明顯感受到法官對
無知的路霸3號長子等人
用心良苦的法學…
教育!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