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黃大律師啊~~你要幹的是大法官不是印和闐啦!!
不過支持死刑的人無法給我答案,但廢死者也有給嗎?
什麼意思?完整版的大律師文章中,只有述說德國的美好、台灣人有多愛錢,卻忽略了台灣本土實證的觀察--為什麼大多數人民支持死刑存在,這當中不是簡單的報復心態而已,黃大律師有詳細而細緻的分析過嗎?如果僅能以自身經驗來判准廢除死刑比較好,難道不也是一種專斷?如果只能空泛的議論:政府該如何、社會該如何撫慰被害人,試問,那廢死的你角色責任,除了鼓吹之外還剩下些什麼?
一定會有人說:一篇蘋果專欄是能談論什麼高深道理啦~~問題是:那篇專欄是2010年(新頭殼似有誤,因為"死刑:倫理與法理(思想17)",我有購買。),如果他的思考是不斷地前進而非經驗的侷限,漫漫3或6年,在台灣的他,對於死刑,他竟然沒有新的觀察及經驗來補充!!因為~~他回答那份問卷的答案,跟2010年蘋論一模一樣。
不是思考停滯3-6年,就是看不起提問的單位--老子有所創見,那怕只有一句話,也不屑回答你們嗎?
至於「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這真的激起我的笑點,大法官不是大法師~~~宗教家大愛的精神是宗教裁判所的功能,應該不是西方司法體系的重點吧!!因為:
一、你怎麼可以剝奪死刑犯要"以死贖罪"的權利?因為啊!!如果一個人神共憤的罪犯,他認為,唯有一死,才能夠讓他的罪孽被滌淨,才能夠讓加害、被害的家屬能夠和解寬恕、相互撫慰,沒有死刑,他整日活在往昔的罪惡之中,靈魂備受折磨,那又該如何?
二、我講的是屁話,不可能,那透過"教誨的功能做一輩子的贖罪",是否可以說這是神話?
三、哪個宗教裁判所,不是以"贖罪、懺悔"來要求他所定義的罪犯?只不過和解的對象是"神"而已??再說一次,寬恕是美德而非義務,而公共政策的討論,價值的論述應該是基石而非制高點,也就是說,在公共政策論述上,沒有人應該為自己信仰的價值而被非難,同樣的,也不應該用自己的價值,去要求別人盡到自己認為的義務,才是正確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318/32369469/
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黃瑞明)2010年03月18日蘋果日報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