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7 23:45:24魷魚絲

副總統是否須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或接受質詢?


圖、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新聞報導(20080919中央廣播電台新聞)指出,馬英九總統日前授權由副總統蕭萬長領軍,成立總統府的財經諮詢小組,國民黨立委十九日表示希望蕭萬長到立法院進行報告。

如果朝合憲的方向解釋,把這個諮詢小組定位在基於總統行使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的必要性而設立,且該小組的任務功能主要是供總統參考諮詢之用,只不過最後會把意見再送給行政院參考諮詢之用,如此倘若立法院想邀請前來,該去的應該是總統而非副總統,根據的憲法依據也應該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而非憲法第七十一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或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蓋此諮詢小組仍係從屬於總統的憲法職權而存在,不論總統是否採行建議,均應自行負起完全的責任。

同樣的,倘若行政院接受建議並具體化為政策,或者不接受其建議而另行擬定政策,此部分也應由行政院負起完全的責任。此時倘若立法院邀請前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係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釋字第四六一號)。基此,立法委員如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財經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質詢之。倘若係對部會內部部會首長以外的其他成員,則不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對之質詢。

那麼,對於非部會首長級的部會成員,是否就無法請其赴立法院備詢?尤其是某些業務承辦人員可能比長官對該業務更為熟悉與了解?根據釋字第四六一號可知,立法院基於行使憲法職權之必要性,自得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例如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