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4 11:13:00眼鏡虎
【轉貼貝克文章】關於 2004 總統大選爭議的法律見解 ( 上 )
只談法律,不談政治 作者:貝克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chetbaker/3/1236557899/20040323192958/
政治,政治,看來不少人真要把我逼上梁山,讓本版變成政治版。
為了不違背我的承諾,我是不會再批評任何人,我只針對法律的部分作簡單的分析,也簡單說一下我對於選舉公平性的看法。我的法律素養很差,所以理解或許有錯誤,希望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可以給我指正。我重複一次,這是為了許多網友跟我索取文章,我卻沒備份,因此補救的措施。只要有任何一位先生小姐,提出「我認為」是不理性的挑釁,我就會把文章刪除。
從選舉結束到現在,已經超過六十一小時,但是事情卻都沒有結束的跡象。我就從國親選舉挫敗後的訴求開始談起,他們三項訴求是:「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與「重新驗票」。
首先,我必須要強調,這三項訴求都有法律的除斥期間,不需要在選舉當天晚上刺激群眾,造成目前博愛特區群集不散的現象。政治人物應該對於群眾運動特別小心,特別是這種撕裂傷口式的群眾運動。稍有不慎,小則毀掉政黨與參與群眾,被冠上「暴力黨」的名號;大則會使國家陷入動盪危機。國親沒有在結果揭曉後,安撫群眾,等到第三天(星期一)再進行法律程序的動作,反而撕裂傷口,這是對於從事政治工作的我來說,完全不能接受的第一件事。
我們先退第一步,同意國親兩黨的動作是因為懼怕政府做票,所以才立即發動群眾。
第二步我們要檢驗,國親的訴求是否合法。「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不一樣,選舉無效是指,三月二十日那天的選舉根本無效。當選無效是指,三月二十日那天的選舉有效,但是當選無效。兩者在法律的意義上不一樣,但是法律效果一樣。
就「選舉無效」來看,國親可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依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該法有一項法定要件可以提起訴訟:
該項要件是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這個情形的意思是說,選務機關辦理這一次的選舉是違法的,這時候可以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什麼情況下是違法,法條沒有明說,貝克舉了幾種可能的狀況給大家參考。比方說,公告日期顛三倒四、沒有辦政見發表會、選舉人名冊忘了印等等。這種瑕疵與違法,通常是顯而易見。到目前為止,貝克還無法替國親兩黨找到藉口。第一條路堵死。
就「當選無效」的情形來看,又可以分成兩種情形:
首先是根據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1.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2.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3.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4.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
這一條的意思是,陳總統如果當選票數不實,或是有賄選的情形,或是用暴力人家去投票等等情形,「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也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我推敲了好一陣子,國親兩黨僅能用第一項「當選票數不實」的方式來進行訴訟,其他幾項可能都會有問題。比方說,有沒有賄選?這我不敢說,但是應該沒有大規模賄選,否則以本次選舉之激烈,應該會爆發出來。因此,要賄選到足以影響當選結果,國親不容易找到證據,但是,票數不實這樣的指控,也不容易成立,即使本次差距僅有兩萬八千票左右,但是票數計算經過層層考驗,傳送到中選會時,雙方都有人在現場計算,媒體也到處跟拍,要足以影響結果,恐怕要提出強烈的證據。這一部份我認為也是堵死。
大家可能會有點搞混,這跟重新驗票是否一樣呢?嚴格來說,這是不一樣的。我打個比方給大家聽,你去考試,結果落榜,要複查分數。通常的複查方式就是你懷疑「當選票數不實」複查方式。把所有分數加起來,是不是有達到及格標準?沒有,對不起,你還是落榜。有?那就是總分加錯了,你上榜了。注意喔,是總分加錯,不會重新閱卷。重新閱卷就是「重新驗票」,通常是不會重新閱卷的。
第二種情形,也是根據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這條的意思是說,當選人其實身份有問題。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倘若陳水扁先生是軍人、判刑未執行完畢、曾犯有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他的身份就不能當總統。依我看,這部份也是堵死。
我們講完了一個「選舉無效」跟兩個「當選無效」的要件之後,結果很遺憾,國親兩黨找不到法律的依據,比較有一點可能的是「當選票數不實」,但是也很難提出證據。況且,畢竟重新閱卷比較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重新加計總分的錯誤可能性真的很小,不是嗎?
好,因此國親兩黨開始砲口轉向,要求「立即」「全面驗票」,也就是立即重新閱卷。
很抱歉,翻遍整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沒有這樣的法理依據。因此,驗票的規定,其實是回歸民事訴訟法之中。
國親兩黨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以後,台灣高等法院的確迅速受理,也已經「保全證據」。什麼叫保全證據呢,就是把所有的票匭通通封起來,貼上法院封條,由警方看守。倘若沒有法官下令,就算是總統來也不能開啟封條,否則就會違法。換言之,立即驗票其實沒有必要性,因為證據都已經封鎖起來。我們玩一個邏輯遊戲好了。倘若泛藍相信司法,就應該相信保全證據之效力,不用立即驗票;反之,倘若泛藍不相信保全證據的可靠性,也就不用相信司法會還他們一個公道,因為司法最後還是會判陳水扁先生贏,何必自取其辱?乾脆搞革命還好些。在貝克的認定裡,「立即全面驗票」這個口號是不必要的,應該改成「全面驗票」。
當然,不必要不代表不需要。泛藍大概擔心,陳水扁先生會在五月二十日準時就職,然後就不下台了。而司法曠日廢時,因此很擔心陳水扁先生會多坐總統的寶座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讓連宋翻盤之後坐得少好些日子,覺得非常吃虧。這一點倒是不用擔心,以這麼大的選舉訴訟來看,不用說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已經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整個案件含上訴不會拖過一年,更別說爭議如此大,法官應該會動用全部人力確認票數。「據說」,如果動用五千個法官,一天應該就能把票數確認完畢。因此這項訴訟應該不會拖那麼久。
感覺起來,泛藍的訴求似乎是要在四十八小時內立即做出裁定,開始算票。貝克認為,凡事都有「法定程序」,要求「立即」驗票,忽略程序,其實是沒必要而且不合理的要求。票匭都已經封了,難道對司法那麼沒信心,怕票會突然全部在司法警察的監督下自動被賭神搓牌,變成陳水扁先生的票嗎?如果如此,那也不必打官司了,因為打官司也是會被司法官做掉,不是嗎?
好,「立即」不需要,那「全面」「驗票」總是需要的吧?我們還是把整個訴求再切成兩段。一段是「全面」,一段是「驗票」。就中華民國的選舉史與法律來看,從來沒有「全面驗票」這東西。先說驗票,驗票必須在投票行為或過程,在單一投開票所出現「選舉人名冊消失、不符,或其他重大事由」,或者說,某投開票所突然停電,選務人員自動消失等等,才可以認為該個別投開票所選務有「重大瑕疵」,應該重新計算驗票。然而,告訴人至今都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說服民眾與法官,那一個個別投開票所出現重大瑕疵。到目前為止,泛藍陣營提出的說法都是:「聽說某投開票所如何如何」,貝克一大早到辦公室,也跟同事講:「我親眼看到有一個選民領了九張選票,一邊蓋一邊喊連宋當選,最後選監人員還給他六張票獎勵,全體警員幫他把風還拍手叫好。」,你覺得貝克的說法如何?這個「聽說」也挺合理的啊,不是嗎?我的證據呢?隨便啦,我只是說說而已,只是「聽說嘛」!對不起,法院不會理我,而且法官可能會罵我一頓,要我回家吃藥。倘若,個別投開票所都沒有實際的理由進行驗票,那麼,何來全面驗票?
從上述觀點來看,除非告訴人能提出新證據,論述做票或是舞弊確有其事,否則「票數差距太少」,根本不能成為驗票之理由。告訴人之訴,依法應予駁回。
這是目前為止貝克的法律見解。等一下我繼續談其他部分。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chetbaker/3/1236557899/20040323192958/
政治,政治,看來不少人真要把我逼上梁山,讓本版變成政治版。
為了不違背我的承諾,我是不會再批評任何人,我只針對法律的部分作簡單的分析,也簡單說一下我對於選舉公平性的看法。我的法律素養很差,所以理解或許有錯誤,希望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可以給我指正。我重複一次,這是為了許多網友跟我索取文章,我卻沒備份,因此補救的措施。只要有任何一位先生小姐,提出「我認為」是不理性的挑釁,我就會把文章刪除。
從選舉結束到現在,已經超過六十一小時,但是事情卻都沒有結束的跡象。我就從國親選舉挫敗後的訴求開始談起,他們三項訴求是:「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與「重新驗票」。
首先,我必須要強調,這三項訴求都有法律的除斥期間,不需要在選舉當天晚上刺激群眾,造成目前博愛特區群集不散的現象。政治人物應該對於群眾運動特別小心,特別是這種撕裂傷口式的群眾運動。稍有不慎,小則毀掉政黨與參與群眾,被冠上「暴力黨」的名號;大則會使國家陷入動盪危機。國親沒有在結果揭曉後,安撫群眾,等到第三天(星期一)再進行法律程序的動作,反而撕裂傷口,這是對於從事政治工作的我來說,完全不能接受的第一件事。
我們先退第一步,同意國親兩黨的動作是因為懼怕政府做票,所以才立即發動群眾。
第二步我們要檢驗,國親的訴求是否合法。「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不一樣,選舉無效是指,三月二十日那天的選舉根本無效。當選無效是指,三月二十日那天的選舉有效,但是當選無效。兩者在法律的意義上不一樣,但是法律效果一樣。
就「選舉無效」來看,國親可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依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該法有一項法定要件可以提起訴訟:
該項要件是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這個情形的意思是說,選務機關辦理這一次的選舉是違法的,這時候可以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什麼情況下是違法,法條沒有明說,貝克舉了幾種可能的狀況給大家參考。比方說,公告日期顛三倒四、沒有辦政見發表會、選舉人名冊忘了印等等。這種瑕疵與違法,通常是顯而易見。到目前為止,貝克還無法替國親兩黨找到藉口。第一條路堵死。
就「當選無效」的情形來看,又可以分成兩種情形:
首先是根據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1.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2.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3.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4.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
這一條的意思是,陳總統如果當選票數不實,或是有賄選的情形,或是用暴力人家去投票等等情形,「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也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我推敲了好一陣子,國親兩黨僅能用第一項「當選票數不實」的方式來進行訴訟,其他幾項可能都會有問題。比方說,有沒有賄選?這我不敢說,但是應該沒有大規模賄選,否則以本次選舉之激烈,應該會爆發出來。因此,要賄選到足以影響當選結果,國親不容易找到證據,但是,票數不實這樣的指控,也不容易成立,即使本次差距僅有兩萬八千票左右,但是票數計算經過層層考驗,傳送到中選會時,雙方都有人在現場計算,媒體也到處跟拍,要足以影響結果,恐怕要提出強烈的證據。這一部份我認為也是堵死。
大家可能會有點搞混,這跟重新驗票是否一樣呢?嚴格來說,這是不一樣的。我打個比方給大家聽,你去考試,結果落榜,要複查分數。通常的複查方式就是你懷疑「當選票數不實」複查方式。把所有分數加起來,是不是有達到及格標準?沒有,對不起,你還是落榜。有?那就是總分加錯了,你上榜了。注意喔,是總分加錯,不會重新閱卷。重新閱卷就是「重新驗票」,通常是不會重新閱卷的。
第二種情形,也是根據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這條的意思是說,當選人其實身份有問題。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倘若陳水扁先生是軍人、判刑未執行完畢、曾犯有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他的身份就不能當總統。依我看,這部份也是堵死。
我們講完了一個「選舉無效」跟兩個「當選無效」的要件之後,結果很遺憾,國親兩黨找不到法律的依據,比較有一點可能的是「當選票數不實」,但是也很難提出證據。況且,畢竟重新閱卷比較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重新加計總分的錯誤可能性真的很小,不是嗎?
好,因此國親兩黨開始砲口轉向,要求「立即」「全面驗票」,也就是立即重新閱卷。
很抱歉,翻遍整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沒有這樣的法理依據。因此,驗票的規定,其實是回歸民事訴訟法之中。
國親兩黨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以後,台灣高等法院的確迅速受理,也已經「保全證據」。什麼叫保全證據呢,就是把所有的票匭通通封起來,貼上法院封條,由警方看守。倘若沒有法官下令,就算是總統來也不能開啟封條,否則就會違法。換言之,立即驗票其實沒有必要性,因為證據都已經封鎖起來。我們玩一個邏輯遊戲好了。倘若泛藍相信司法,就應該相信保全證據之效力,不用立即驗票;反之,倘若泛藍不相信保全證據的可靠性,也就不用相信司法會還他們一個公道,因為司法最後還是會判陳水扁先生贏,何必自取其辱?乾脆搞革命還好些。在貝克的認定裡,「立即全面驗票」這個口號是不必要的,應該改成「全面驗票」。
當然,不必要不代表不需要。泛藍大概擔心,陳水扁先生會在五月二十日準時就職,然後就不下台了。而司法曠日廢時,因此很擔心陳水扁先生會多坐總統的寶座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讓連宋翻盤之後坐得少好些日子,覺得非常吃虧。這一點倒是不用擔心,以這麼大的選舉訴訟來看,不用說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已經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整個案件含上訴不會拖過一年,更別說爭議如此大,法官應該會動用全部人力確認票數。「據說」,如果動用五千個法官,一天應該就能把票數確認完畢。因此這項訴訟應該不會拖那麼久。
感覺起來,泛藍的訴求似乎是要在四十八小時內立即做出裁定,開始算票。貝克認為,凡事都有「法定程序」,要求「立即」驗票,忽略程序,其實是沒必要而且不合理的要求。票匭都已經封了,難道對司法那麼沒信心,怕票會突然全部在司法警察的監督下自動被賭神搓牌,變成陳水扁先生的票嗎?如果如此,那也不必打官司了,因為打官司也是會被司法官做掉,不是嗎?
好,「立即」不需要,那「全面」「驗票」總是需要的吧?我們還是把整個訴求再切成兩段。一段是「全面」,一段是「驗票」。就中華民國的選舉史與法律來看,從來沒有「全面驗票」這東西。先說驗票,驗票必須在投票行為或過程,在單一投開票所出現「選舉人名冊消失、不符,或其他重大事由」,或者說,某投開票所突然停電,選務人員自動消失等等,才可以認為該個別投開票所選務有「重大瑕疵」,應該重新計算驗票。然而,告訴人至今都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說服民眾與法官,那一個個別投開票所出現重大瑕疵。到目前為止,泛藍陣營提出的說法都是:「聽說某投開票所如何如何」,貝克一大早到辦公室,也跟同事講:「我親眼看到有一個選民領了九張選票,一邊蓋一邊喊連宋當選,最後選監人員還給他六張票獎勵,全體警員幫他把風還拍手叫好。」,你覺得貝克的說法如何?這個「聽說」也挺合理的啊,不是嗎?我的證據呢?隨便啦,我只是說說而已,只是「聽說嘛」!對不起,法院不會理我,而且法官可能會罵我一頓,要我回家吃藥。倘若,個別投開票所都沒有實際的理由進行驗票,那麼,何來全面驗票?
從上述觀點來看,除非告訴人能提出新證據,論述做票或是舞弊確有其事,否則「票數差距太少」,根本不能成為驗票之理由。告訴人之訴,依法應予駁回。
這是目前為止貝克的法律見解。等一下我繼續談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