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 13:30:18芳芳
提醒您,105年汽、機車燃料費將於7月1日起開徵
今(105)年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起公告開徵,為方便車主1次繳納,將以汽、機車總歸戶方式合併寄送,同1張繳納通知書會詳列每一車輛之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請車主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於105年7月31日前繳納。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表示,本次燃料使用費開徵對象有:
1.105年自用汽、機車全年度之費額。
2.公路監理機關主動通知符合切結報廢之車輛,但尚未辦理報廢登記之當(105)年度費額。
另針對個人有溢繳燃料費尚未辦理退費者,會主動從今年開徵費額中扣抵。
至於繳納方式,可持燃料費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也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使用「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和下載「監理服務App」進行繳費以及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查詢及繳納)或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多元管道方式繳納。
高雄區監理所指出,若不依規定繳納燃料費使用者,將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