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3 00:45:38tony
地下街阿婆的回應?
你好:市長大人,我是第一次寫這封信,我是一位基隆的小市民,因為看到這一位阿婆他實在很可憐,我拍下的照片前面穿白衣服好像是地下街的保全,穿藍衣服的是台鐵的保全,我知道地下街跟台鐵樓下是都不可以擺攤,但是他就這樣被兩位身材壯碩的保全趕來趕去,看了真的很於心不忍,個人的力量也實在有限,以下是我所搜尋關於這個阿婆的新聞,是不是可以幫助他呢? 這是我在網路搜尋他的新聞,的新聞曾經報導一名阿婆在地下街賣報紙,由於阿婆非常瘦小,一隻眼睛看不到,卻依然每天坐公車來賣報紙;最近,阿婆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說她因為擺攤被取締,欠繳高達31萬元的罰單,阿婆很心急的說她願意繳,但是不是可以算少一點,也讓她慢慢分期慢慢付。 接到法院執行書的通知,阿婆打開一看,竟然是累計31萬多元的罰單。張愛寶:「1天一張、3天一張、5天一張,我不在警察都開一張罰單。」 操著這一口濃厚寧波口音,加上瘦小的身材,也許觀眾對她有點印象。張愛寶(資料畫面):「來喲來喲,來買報紙喲,阿彌佗佛,阿婆賣完要回家。」 去年底,TVBS曾報導,已經80歲的張阿婆,雖然只剩一眼的視力,卻天天獨自搭公車來到地下街,靠著「叫賣報紙」努力生活;但最近,阿婆卻突然收到執行令命說,她在青年公園賣報時期,因為違反交通道路條例,至少累積了177張罰單沒繳。 舉94年為例,平均每個月被開3、4張,最多也有7張,每張原本1200,但逾期就變2400元,由於阿婆賣報一份賺2元,一天賣200份也只有400元,31萬罰單的意思就是,阿婆得不吃不喝天天賣報784天,整整2年1個月才能付清。 | |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 2009/7/22 |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 98.07.22北市警交字第09832109300號 |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您好: 您寫給市長的信,市長非常重視,特別立即要求我們慎重查處後,務必向您詳實回復,有關您信中關心事項,本大隊謹就業務權責部分向您說明如下: 有關您陳述「阿婆因為擺攤被取締,欠繳的罰單,但是不是可以算少一點,也讓她慢慢分期慢慢付」一節,經查該當事人張老太太因違規設攤而尚未繳清之交通違規案件,業已於98年4月6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並進入行政執行程序。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相關規定,倘當事人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應可逕至臺北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款事宜,容或造成不便,尚祈 諒察。 由衷感謝您對社會問題之關心,如您對以上答復內容仍有疑義,懇請來電與承辦人員分隊長張永裕聯絡(電話:23214666轉2518),我們將為您提供更為詳盡的說明,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方仰寧受訓副大隊長呂金上 敬啟 ~~~~~~~~~~~~~~~~~~~~~~~~~~~~~ |
每次經過~我都會跟阿婆買報紙
還有像夜市也常常會有聾啞人士賣麵包
我都會買
也會叫身邊的朋友也一起買(哈~當然有半脅迫他們)
有能力幫人就是一種福氣
希望我們都能珍惜這個福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