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及三讀通過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等案,新設全民防衛動員署,置署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掌理後備軍人管理、服務等7大事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5月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所提國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
國防部長邱國正當時指出,全民國防是國防基本理念,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是實踐該理念的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於「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的原則,策訂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並逐年策訂各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結合政府各項動員準備事項。
此外,因應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為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得以落實,亟需設立專責政策及執行機關,因此制訂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做為依據。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將原本規劃「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改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另外,由於行政院版草案中規範,全民防衛動員署的署長由中將出任,但因國軍將領有所謂「屆齡退伍」問題,為了增加人才任用彈性,因此改為「職務比照簡任第14 職等或中將」,授權國軍得以任用符合資格政務文官。
全案初審通過並經朝野協商後,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三讀通過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規定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
至於全民防衛動員署的掌理事項共有7大類,包括國軍軍事動員政策的規劃、督導及執行;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的規劃及執行;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的規劃、督導等。
為有效整合及執行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事項,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全民防衛動員署置署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署長2人,其中1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另1人職務列少將。
此外,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等狀況,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全民防衛動員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