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3 10:40:22Ez法科有聲書

民法第八條 --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立法理由






民法第八條 --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立法理由

第八條條文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立法理由白話說

1.  因為目前手機、通訊等都很方便,所以失蹤期間爰將一般人、老年人及遭遇特別災難人三種失蹤期間,分別比例縮短為七年、三年、一年。

另外,顧及公益上的需要,檢察官亦得聲請死亡宣。

主要是參考日本、韓國與德國失蹤法。

2. 在歲數方面,因為考量目前國人壽命普遍增長,老年人失蹤年齡似應相對提高,

所以改為80歲以上

3. 特別災難終了,修改為滿一年後(原規定三年),為死亡宣告。這項也是參考德國失蹤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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