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1 00:31:52

閃光防制法

閃光防制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端正社會風氣,杜絕淫靡歪風,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閃光,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
二、 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
三、 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例如:「寶貝」、「北鼻」、「哈尼」、「親愛的」。
四、 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或「公」、「婆」者。
五、 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
上列行為之未遂犯,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違反禁令者,處死刑。

第四條 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於情勢緊急時,總統得宣告戒嚴。

第五條 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於人類之偉大貢獻,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

 

 

真是太機車了!這個法要是真能成立的話也算是好是一件吧?

每次被閃都覺得備感不爽!真的很想去給他唱"分手快樂"!

很想給他閃回去,但又沒那個本錢(回頭抱小湯)

唉~ 注定了一輩子當死團團員

套句許金華的話: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