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版本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98/08/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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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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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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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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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指災害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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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範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指固定安裝於防救災車輛專供公共安全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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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範所稱特殊標幟,指加漆於防救災車輛之前車門兩側足供辨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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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救災車輛車身顏色一律為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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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救災車輛之認定、登錄及數量管制,由各地方消防機關配合需要嚴 |
有閒再仔細瞧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