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1 22:33:09Tina

傳統終身醫療~遠雄終身醫療部分之~一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一樣以30  男性  繳費期間:20 日额:1000  年繳金額:14460

給付項目:
住院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理賠加
保險金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365天) 1,000
2.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住院31~365天)
1,000
3.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最高365天)
2,000
4.出院療養保險金(最高365天)
500
5.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250 6.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同一次住院以一次為限) 500

 

7.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同一次住院以一次為限) 2,000

 

8.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手術,最高給付100倍) 100,000

 

9.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每次定額給付) 500

 

10.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最高項目給付100倍) 100,000

11.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初次罹患給付100倍)     100,000

 

重大疾病
癌症(惡性腫瘤) 、腦中風、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癱瘓

 

特定傷病(十一項)
主動脈手術、心臟瓣膜置換術、嚴重頭部外傷、重度燒燙傷、良性腦部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猛暴性肝炎、肝硬化、阿爾茲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

 


12.理賠加值保險金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無等待期)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重大手術」係指附表(外科手術項目及給付倍數表)中所列給付倍數達三十五倍(含)以上之手術項目。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如附表(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定義表)定義之疾病。如病理切片日或確認是否為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之各項檢驗日在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醫師診斷確定日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後,不在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範圍。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取樣日為準

第十八條【理賠加保險金的給付】

 

受益人申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給付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事故日(不含)起算過去三年無任何一項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給付,本公司除按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給付「理賠加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前次申請理賠加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則被保險人於本次申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理賠加保險金外,前次申請之理賠加保險金應累計至累積總給付金額
13.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2,500倍為限) 2,500,000
條款中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