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17:14:30美學小天使

【公告】水水們!!!分享藥物、食品及化妝品文章注意事項

小天使最近注意到一則新聞!是關於一位部落客寫了分享美粧產品的文章,因為內容涉嫌違法故被衛生局約談。所以小天使要跟水水們宣導一下!以免水水們在不知覺的情況下觸法!

 

一、分享藥物類文章(即藥品及醫療器材)

因為藥物類產品,是最能直接影響人的身體安全,因此罰鍰的金額也相當高!

()   水水在文章中不能刊登藥物販售之廣告

1.何謂藥品?

依藥事法規定之原料藥及製劑。

2.何謂醫療器材?

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

3.何謂廣告?

以傳播方法,以達招攬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因部落格具有提供不特定人士閱讀之特性,所以水水在藥物分享文章中,若有載明廠商聯絡地址或網頁,使瀏覽者可聯繫購買,也是屬於廣告喔!

4.藥物廣告需申請廣告核准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5.相關罰則

藥事法第65:「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前揭條款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分享化粧品類文章

愛美是女人天性,水水們最常分享化粧品文章了,但千萬要小心遣詞用字,不然被罰一次,一次的週年慶的扣打就飛走了!

()   水水在文章中不能有不適當詞句

1.何謂化粧品?

化粧品,是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2.又何謂不適當詞句?

文章中涉及醫療效能、虛偽誇大或特定效用與性能等。例如我因為擦了XXX,我的皮膚整個白了幾個色階!美白效果好好!

(適當及不適當詞句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

()化粧品廣告需申請廣告核准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相關罰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違反前揭條款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食品

相信不少水水們喜歡吃東西前,先幫食品拍下一張又一張精美的照片,然後開始分享文章,等等~在水水要上傳文章前,請先注意有沒有違反以下的情形!

()   文章中不能有不實誇張之情形

1.何謂食品?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2.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文章中不能敘述療效

1.何謂療效?

例如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等,例如我吃了這一條香蕉,讓我智力瞬間180,身高也到180

()   相關罰則

1.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前揭條款者處新臺幣肆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前揭條款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關於整形文章分享

有些水水會在文章介紹整形前後之照片,而且還介紹整型診所之地址、聯絡方式,但這行為已經觸法了喔!

()   依據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

()   何謂醫療廣告?

其內容有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等。

()   相關罰則

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還請各位水水多加留意喔!如果關於以上有不清楚的,但又有相關產品想PO文跟其他水水分享!建議在PO文前可以打電話到衛生署福利部詢問(886-2-859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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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3-10-25 10:56:14
Hepburn 2013-10-24 16:53:07

謝謝~小天使用心整理!!!

jojo 2013-10-24 16:26:28

小天使~~這文章共有2篇是談到~~寫分享文要去衛生福利申請廣告文碼3千多元放10篇文章~~沒有申請號碼都可以隨時被人檢舉~

版主回應
是藥商跟化妝品廠商喔,若有不清楚的可以打電話到衛生署福利部詢問喔(+886-2-8590-6666) 2013-10-24 19: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