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00:00:00jo

申命記-各人承擔自己的罪

申命記24:16

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當時古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規定

如果因為建屋者的過失、導致屋主的兒子因為房屋倒塌而死亡

建屋者的兒子就要被處死

 

中國古代從商朝就開始「族誅」,也就是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

秦朝時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

隋煬帝時甚至擴展到誅九族

史上唯一次誅十族的記載則發生於明成祖朱棣誅方孝孺十族事件

據記載,在行刑當日把他們押往刑場,在方孝孺面前一一殺害,場面十分殘忍

方孝孺的宗族親友前後受誅者達873人、受牽連者達數千人

 

另一位御史大夫景清,欲刺殺明成祖朱棣為明惠帝報仇不成,遭磔刑

朱棣又下令誅其九族,並將景家祖墳全部破壞

又把景清家鄉的居民全部殺光,使其村落成為廢墟

最後凡是跟景清有任何輾轉相繫關係的人都受到株連,稱為「瓜蔓抄」

 

人若不尊重神權,就不可能尊重人權

天地萬物都是神造的,神愛惜、看重生命

甚至吩咐帶血的肉不可吃、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因此,無論兇手是否故意殺人

想報血仇的至親都有殺死他的權利

因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Ps.請參閱《申命記-逃城》

 

然而,各人承擔自己的罪、〝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對待殺人犯,我們不可把他的家人也牽連在內

絕不可因父殺子,也不可因子殺父

猶大王亞瑪謝在為父王報仇時

沒有治死殺王之人的兒子,正是執行了這條律法 (列王紀下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