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1 04:15:07苦行者

回覆岑岑網友的提問

岑岑網友不好意思 自己手殘不小心將妳留言刪除 個人將問題回覆在此 敬請包涵 

不知道您是否有看個人曾寫過一篇關於『普通毀損罪 的分析』。就該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三點:毀棄、損壞、致令不堪使用。就您舉的案例來分析一下,行為人的倒稀飯的行為是不是會造成鄰居的鞋櫃或鞋子永久的喪失或對物的持有,就一般來判斷是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再著,如果將稀飯倒在別人的鞋櫃或鞋裡,就一般而言是否構成損壞有討論的空間,因為有些鞋櫃或鞋子碰到水或熱可能會造成結構上的破壞,這時候當然有構成損壞這個要件的。最後如上所述, 如果稀飯倒在鞋櫃或鞋子裡,在正常情況下,只要沒造成鞋櫃或鞋子功效的喪失,其實是不構成毀損罪的,除非這行為人是將熱呼呼的稀飯倒在鞋櫃或鞋裡,可能會因為物品的結構損壞而有致不堪使用之情形,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基本上將稀飯倒在鞋櫃或鞋裡是否會成立本罪是有討論空間,而且必須就整個事實的狀況做調查後才會有起訴的可能,附帶一提,本罪的訴訟條件是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