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4 21:02:38苦行者

法律與政治

變遷的時代,時代轉變裡當需有新思維的創造。

傳統思維非新觀念的包袱,而是替換的先主原素,若非傳統的演譯之下,新思維即難以產生。生活之事包羅萬象,秩序與制度的維持即需規範,而規範之始,乃人民常情之習慣也。法之律定即為規範,而規範與習慣的交替之下,即是『政治』也!。從個人的權益之事,團體之事,地方事項等,皆乃其核心概念。是『法律』與『政治』之群帶關係,其相對影響之下,感受最深者即人民。無論從法之制度面去探究,或是泛以政治之理念去分析,當依法行政者執行事務之初,該制度面之好壞並無絕對。

惟當社會事件之併發下,該制度面的缺陷即顯現,檢討之事即油然而生,最後相對之下,即有新的思維的產生,即開始一連串的政治之事,至後制度即亦再形成。新思維的展現並不定然即為最後之制度的原素,惟與傳統的牽制下,是否對人民有益,常又因政治協商的過程裡,造成立法者與利益團體的勾搭,進而形成之制度是否對人民有益,實必有檢討之處。當『傳統』與『新思維』的激盪下,又與『政治利益的分配下』,好的思維就算對人民有益,但又常因私益造成人民犧牲,這彼此間的循環下,是否有絕對的定論,『有機會』我會寫成論文的。

綜上所論,『法律』如何產生,以目前台灣的權力分立下,乃由立法院之諸公們於每年2次中常會裡表決通過,而當法律案能提至院會中審議表決,先行程序之複雜,在此不作申論。好的立法當對人民有益,而惡法為什麼還會被通過,這或許非市井小民所能得知,不過是否有救濟程序呢??…

當然有的!!,即是大法官會議,不過剛通過的法律或法規命令,是無法初當成釋憲客體的,必需當一個案,受司法判決後,窮盡救濟途徑,才能以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才能申請釋憲。

可能會有人問,為啥這麼麻煩,不好的法律通過了還必須先適用才能被宣告違憲,這並不能怪執行者,若要歸責的話,事出必有因,法源之出乃立法院是也,而立法院又是代議人民行使權力,不然以憲法之主權在民原則,勢必為空談贅文,反制之道即以選票更替立法委員才是要點。

以上所談,每個點都環環相扣,也是正常民主國家之常態,供有緣者參考。